关于开展酒驾醉驾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时间: 2023-11-07 作者: 浏览次数: 10

各党支部、各系、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学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纪法意识和规矩意识,切实提升纪法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学院相关工作安排,经77779193永利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现在全院范围内开展酒驾醉驾专题教育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作风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深刻认识酒驾醉驾的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坚守纪法底线,不越纪法红线,切实维护高校教师良好师德师风形象。

二、活动内容

1.加强纪法宣传

各党支部、各系、部门要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与教职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特别是关于酒驾醉驾行为的相关纪法条款(见附件1,教育全体党员干部与教职员工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存戒惧、守底线,自觉遵纪守法,杜绝酒驾醉驾。

2.强化警示教育

各党支部、各系、部门要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从典型案例(见附件2、附件3)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深刻认识酒驾醉驾是违反纪律、触犯法律的不良行为。开展相关教育活动,督促广大教职员工消除侥幸心理、认知偏差、特权思想,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党性修养与自身素质,积极维护个人和单位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工作要求

各党支部、各系、部门要深入落实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工作要求,精心安排部署纪法宣传和警示教育相关活动,综合运用党支部学习、教职工座谈交流和专题研讨等方式开展多维度、多层次、全覆盖的纪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引导学院教职员工做到自省自警、自律自强,为营造风清气正校园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附件:1.酒驾醉驾纪法条规摘编

2.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选编

3.酒驾醉驾警示教育视频链接

 

 

                             77779193永利党总支

                              2023116


附件1

酒驾醉驾纪法条摘编

一、酒驾醉驾执行标准

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款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相关条款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

(一)危险驾驶罪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附件2

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选编

【酒驾受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

黔东南州雷山县司法局退休干部黄祥酒后驾驶问题。2021716日,黄祥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新兴南路200米处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实测值为25 mg/100ml2021719日,雷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黄祥处以罚金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202112月,黄祥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

印江县板溪镇板溪中学教师任江莉酒驾问题。2022526日,任江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4mg/100ml,被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询问中,任江莉隐瞒其教师身份。20226月,任江莉受到记过处分,并调整至天堂镇中学工作。

【醉驾未被起诉案例】

案例3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保卫部(处)、人武部综合科原科长蔡晶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后危险驾驶机动车问题。2015年至2020年,蔡晶在担任无锡科技职业学院保卫处科员、科长期间,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礼卡。202012月,蔡晶饮酒后驾驶私家车回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14月,蔡晶因犯罪情节轻微未被起诉。20217月,蔡晶被免去无锡科技职业学院保卫部(处)、人武部综合科科长职务。202112月,蔡晶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为两年。

案例4

黔东南州榕江县华优中学原党支部书记、副校长邱锦波醉酒驾驶问题。20191127日,邱锦波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榕江县古州镇滨江花园往榕江一桥方向行驶,行驶至榕江县交通局路段处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0.22mg/100ml20206月,榕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其认罪态度、忏悔表现等判决邱锦波犯危险驾驶罪,免于刑事处罚。202010月,邱锦波被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和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醉驾被起诉案例】

案例5

淮南师范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用户服务部原主任王宏政醉酒驾驶问题。20176123时许,王宏政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宏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177月,王宏政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9000元。同年7月,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案例6   

宣城市生物工程学校原副校长汪荣华醉酒驾驶问题。2021918日,汪荣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22120日,汪荣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26月,汪荣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酒驾醉驾背后“四风”问题案例】

案例7

凌云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凌云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罗汉文醉酒驾车问题。202152日晚,罗汉文驾驶小型汽车行至田阳县高速路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检测属于醉酒驾车。53日,罗汉文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之后,司法机关对其涉嫌犯罪问题依法处理。531日,百色市纪委监委依照相关程序规定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深挖倒查背后的“四风”问题和违纪违法问题。

案例8

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社会事务局局长莫鉴贤为下属涉嫌酒驾说情打招呼、市公安交警五大队长龙海宏违规处置涉嫌酒驾案件问题。202121日晚,莫鉴贤知悉其下属唐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拦截、带到医院抽血检测酒精含量的情况后,便电话联系龙海宏说情打招呼。龙海宏不正确履职,未按照规定处理唐某某涉嫌酒驾问题。20214月,莫鉴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龙海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9

无锡蠡园经济开发区研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项目助理陈中伟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后危险驾驶机动车问题。2021129日晚,陈中伟以及公司另外8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并收受礼品。之后陈中伟醉酒驾驶私家车回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16月,陈中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11月,陈中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另外8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和政务警告处分。

 

 

 

 

 

 

 

 

 

 

 

 

 

 

 

附件4

酒驾醉驾警示教育视频链接

1.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警示教育微视频《代价》https://www.xuexi.cn/lgpage/detail/index.html?id=2696999233143747143&item_id=2696999233143747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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